近日,射阳法院在开庭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又发生了一起抢人事件,被告刘某纠集30余亲戚朋友,在法院大门口欲强行带走原告李某,因耐心劝解,采取措施得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此类事件,不仅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构成了威胁,极易酿成恶性事件,而且也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应引起重视。

 

一、“抢人”现象的特点

 

1、从目的上来看,抢人的主要目的都是阻止离婚,双方矛盾异常激烈,被抢的基本都是作为原告的女当事人,偶尔也有作为原告的男当事人。

 

2、从学历上来,离婚当事人大多来自农村,文化层次较低,而且基本一直生活在农村,很少外出与外界交流。

 

3、从原因上来看,女方要求离婚多为男方有家庭暴力倾向,女方已离家出走多日。

 

4、从年龄上来看,男方年龄一般在40-50岁之间,经济状况、生活能力较差。 

 

二、抢人的原因

 

1、家庭中存在暴力应该是主要原因。不可否认家庭暴力在少数家庭中还是存在,受到侵害的妇女往往希望通过离婚来摆脱对方的纠缠,而这往往会得到男方的强烈反对,继而发生抢人事件。

 

2、对法律的无知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重要原因。部分当事人文化层次很低,只知道结婚自由,不知道离婚自由,受封建大男子主义思想的支配,做事不计较后果。

 

3、法院的权威、法庭的威严不足。 很多当事人抢人不计后果,轻视法庭庭审程序,发生抢人事件后,出于和谐稳定的考虑,法院对其处罚过轻或没有处罚,可能会导致模仿效应,进一步损害司法权威。

 

4、人民调解机制未能有效能动发挥其应有作用。当事人在矛盾产生后,人民调解组织在事前没有及时的介入和疏导,使得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没有经过一个矛盾缓和期,从而产生去抢人的想法,进而发生去抢人的恶性事件。

 

三、“抢人”事件的对策

 

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要站在和谐稳定的高度上去办案。要认真分析双方离婚的主要矛盾,注意方式方法,多做被告思想情绪疏导工作,强化家庭伦理教育,妥善地处理好每个离婚案件。

 

二是在行动上加强法制宣传,要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要联合司法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部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现场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以案说法、媒体报道、定期开展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切实有效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正确对待每一个离婚纠纷。

 

三是要增强防范意识,联合公安部门,加大对“抢人”闹事者的惩罚力度。法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注意观察被告情绪,对情绪极其激动,数次扬言要“抢人”的被告,一律安排在法院机关内开庭,并安排法警维持庭审秩序,必要时可不公开审理。对于经过劝阻后仍拒不遵守庭审纪律哄闹法庭的被告方,在场面无法控制时,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寻求支持,必要时对闹事者进行罚款乃至实施司法拘留,严厉打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