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对审好涉诉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对策建议
作者:朱益倪 发布时间:2010-09-28 浏览次数:881
近年来,因城镇房屋拆迁、城市规划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据统计,0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群体性行政争议78件,这些争议涉及人数多,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而且易引发集体性上访,导致不稳定因素,成为法院行政审判的焦点和难点。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涉诉群体性行政争议的特点
1、涉案人数众多,但最初可能以个案形式出现。群体性行政争议多集中在城市房屋拆迁、城市规划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涉案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但很多案件开始只有少数原告起诉,其他人则持观望态度,他们虽尚未提起诉讼,但在等待观望已经进入诉讼的案件的裁判结果,在案件审结之后,根据案件的结果提起诉讼,形成群体性行政诉讼。此类案件看似为个案,但由于诉讼事由带有普遍性,容易导致类似情况的群众类比或攀比。受案法院若未引起足够重视,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诉讼或上访。
2、民事争议行政化现象较为突出。许多群体性行政争议系由民事争议引起,但当事人误以为提起行政诉讼,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会比民事诉讼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如该院受理的一起不服土地管理部门答复函案,实质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民事纠纷,但原告却以土地管理部门没有进行实体答复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答复函的行政诉讼,造成行政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
3、案情较为复杂,历史遗留现象较为常见。群体性行政争议往往诉外要求多,善后处理难,适用法律方面难度较大。如不服拆迁许可案件,原告诉讼目的的实质不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对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不满意,意在通过诉讼提高补偿数额。强制拆迁类案件的原告则希望通过诉讼解决补偿或重新安置的问题。此外,因此类案件往往属于涉及重点项目建设影响重大的案件,单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不能满足原告要求,真正解决问题需要政府的配合和支持。
4、群体性缠诉闹访现象较为普遍。当事人一方为老百姓,法律知识欠缺,容易出现盲目、偏激、过激行为。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在走司法途径之前,大多已经过层层协调或信访等途径,当事人往往是到矛盾已不可调和时才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诉讼的期望值非常高。部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当事人抱着“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的心态,在诉讼活动中一旦发现自己的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就拒绝服从诉讼程序安排,质疑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通过组织涉案群众集体上访或采取其它过激手段,向法院和有关部门施压,以求达到其诉讼目的。
5、案件协调处理难度极大。群体性行政争议涉案人数众多,且往往存在重大利益对抗和冲突,法院协调处理难度很大。有很多纠纷的产生还有其历史或政策性原因,并非单纯依靠司法机关就能解决。
二、对策建议
1、明确原则,严把立案受理关。对适用具体法律、法规引发的群体性行政纠纷,应依法及时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法律规定,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效果更佳的群体性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一些纠纷政治性、政策性强,如历史来遗留问题难以单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需慎重对待和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或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向起诉人说明原因.告知其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引导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视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稳控等工作。对于群体性案件的立案一定要慎之又慎,立案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起诉条件,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充分行使释明权,指导当事人修改诉状的瑕疵,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立案人员要准确掌握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慎重分辨纠纷性质,避免民事争议行政化。加强立案环节的沟通协调,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的立案要畅通渠道。
2、加强宣传,严把疏导稳控关。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在走司法途径之前,大多已经过层层协调或信访等途径但因矛盾尖锐,问题难以得到实质解决。因此当事人往往是到矛盾已不可调和时才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诉讼的期望值非常高。若最终的裁判结果不能使他们满意,便把责任归咎于法院,使原本已经尖锐的矛盾更加激化。因此,针对群体性行政争议,应当发挥立案、信访接待的疏导作用,耐心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做好当事人的接待和劝导工作,劝导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告知其采取过激行为可能产生的恶性后果。同时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利用群体性案件代理越来越向个别代理人集中、有些代理人本身就是涉案当事人、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依赖强等特点,先做代理人工作,再由他们因势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断绝部分当事人法不责众、民意难违和“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不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会议上宣判,避免因工作方法和时机不当激化矛盾。
3、制定预案,严把案件审理关。严格制定庭审、宣判预案。在开庭、宣判前制定庭审、宣判预案,报院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在预案中,要预测庭审、宣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明确本院法警、信访等部门分工,落实相应责任人。防止发生冲击法庭、扰乱办公秩序等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同时在开庭前,要注意认真审查起诉条件,确定诉讼代表人。对群体性行政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和行政争议产生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开庭时,合议庭应紧紧围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一庭审重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注意引导当事人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诸环节进行举证、质证,维护好法庭秩序。
4、注重协调,严把矛盾化解关。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针对矛盾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工作,积极为和解创造条件,力争调解结案。很多群体性纠纷属于政治历史遗留问题,单纯依靠法院之力无法解决,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如对于那些法院协调难以达成一致的案件,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当事人信赖的组织或个人、辖区民调组织一起做工作。对那些诉请事由依据不足,但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案件,可以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为其排忧解困,以此增进当事人与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信任,促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5、延伸服务, 严把权利救济关。2008 年以来,我院判决被告败诉11件,占全部群体性行政案件的14.1 %;判决原告败诉57件,占全部群体性行政案件的73.1%。对于原告败诉的案件,我们并没有满足于简单地判决了事。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延伸服务,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特别对于因法律、政策滞后造成原告诉请不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在裁判原告败诉的同时,通过包括司法建议等各种方式谋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出台或修改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使司法为民宗旨得到了充分发挥,也大大减少了法院做服判息诉工作的阻力,司法权威得到进一步增强。并且,通过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敦促了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相关部门执政为民意识的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