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江苏沿海开发开发深入推进,各种利益格局碰撞更为激烈,社会矛盾纠纷的冲突更为明显,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调整,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人民法院的职能更加拓展、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如何找准能动司法与服务沿海开发的切入点,实现沿海大发展中的司法环境大优化,是法院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新的历史使命。人民法院应自觉地把审判执行工作纳入沿海开发总体规划和要求中来进行思考和谋划,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履行审判职能,主动服务,能动司法,全力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一、为沿海开发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护

 

良好的司法环境一定是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服务沿海开发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沿海开发保驾护航,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沿海开发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一是打击刑事犯罪。沿海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必定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类刑事犯罪也同比有一定的上升量。以我院为例,2009年受理刑事案件292件,同比上升8个百分点,其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更是呈现多发态势。要遏制上述犯罪多发势头,维护沿海地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必须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打击方向上,更加注重打击和遏制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直接影响沿海开发的强装强卸、强揽工程、敲诈勒索以及涉及民生的各类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在打击方法上,要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挑选涉及沿海开发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宣判,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电台等媒体在全社会营造严打氛围,震慑犯罪分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安全感。

 

二是加强民事审判。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1],注重柔性司法,妥善处理沿海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征地补偿、社会保障、破产安置、土地流转等纠纷。加强诉调对接。邀请建设、国土、农渔业等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加强诉前调解。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作用,把法院调解和社会调解相结合,确保矛盾不激化,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办案节奏。在处理沿海开发的重大项目纠纷时,因为建设需要,时间要求很高,这就要求法院要加快矛盾纠纷调处节奏,大力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对涉及沿海开发的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纠纷进行速裁,提前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实现即收即调,即调即结,使调解最大限度地服务沿海开发项目建设。

 

三是妥善化解信访。实践中,涉及沿海开发的信访矛盾呈现涉及人员众多、涉案标的大等特点,处理时稍有不慎很容易引起群体性赴省进京上访,甚至可能发生极端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因此,在处理涉及沿海开发的信访矛盾时,要坚持三个原则:1、首问负责原则。无论是谁,无论反映的是什么问题,只要群众向法院反映了,就要认真对待。尤其是面对群众的初信初访,要详细记录,建立台帐,认真了解群众的信访需求,能够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限期答复,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通报;2、和谐处理原则。要将信访群众当成自己的亲人,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让信访群众真正感受到法院是真正给群众办事的地方,法官是值得自己信赖的人;3、有错必纠原则。对群众反映的信访矛盾要认真核查,彻底解放思想,发现信访诉求有道理的,要客观公正地处理,该纠正的要及时纠正,该赔偿的要足额赔偿,干警涉嫌违法违纪该处罚的要严厉处罚。

 

二、为沿海开发依法行政提供司法保护

 

行政执法环境是十分重要的发展环境。行政审判工作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与行政审判密切相关。因此,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对于优化行政执法环境、推进法治建设、推动沿海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依法监督行政权利。行政执法涉及规划、环保、工商、税收、海关等各行各业,是沿海开发的最前沿。随着涉及沿海开发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不断增多,各类行政纠纷也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多,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些行政纠纷,不仅容易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不满情绪,而且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使行政执法失去群众基础。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纠纷时应当本着公正高效的原则,不断加大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大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决制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全力排除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对企业合法经营的干扰。

 

二是大力支持依法行政。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在鼓励依法维权的同时,注重引导群众通过更加和谐的渠道化解行政纠纷。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样也是行政纠纷的终点站,因此,人应当将更本性化解纷争作为最高追求。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要大张旗鼓地予以支持,坚决打击非法围垦、破坏沿海生态环境、非法生产、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权威,促进企业自觉地遵守市场经济规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为各种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沿海开发秩序和长远发展。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一方面,应当做好行政相对人的工作,充分行使法律释明权,引导行政相对人理性对待判决,另一方面,应当深入分析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执法过程中需要加强的环节,针对性地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帮助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三是创新行政和解方法。当前是推进沿海开发的关键时期,行政争议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并且呈现出法律适用与政策调整相互交织、现实需求与历史问题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单凭法院一己之力很难真正化解。对待新时期的矛盾就要运用新的处理方法,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断创新行政和解方法和和解手段,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如我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在全省率先以响水县委县政府名义出台《重大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2]建立由地方党委组织领导,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主导参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行政纠纷化解新模式,统筹运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行政纠纷化解工作中,开创了行政纠纷化解方式先河,真正实现了人民法院的矛盾”减压阀”和和谐”助推器”作用,对又好又快化解行政纠纷、服务沿海开发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三、为沿海开发金融安全提供司法保护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目前,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企业资金流转遇到一些困难,资金融通领域纠纷有所上升。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打击金融犯罪,不断强化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努力防范金融风险,提振金融企业支持沿海开发的信心,为沿海开发打造良好有序的金融环境。

 

一是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严厉打击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逃汇、套汇等犯罪活动及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尤其是在当前顶风作案涉及贷款、集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的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和洗钱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依法正确地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恩威并用,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严把案件质量,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防止人为”降格”或”拔高”处理的现象,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注重办案节奏。凡符合立案条件的,2小时内办完立案手续。建立速裁机制,完善出台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化审理操作规程》、建立了普通程序简便审、疑难复杂案件化解审、简易案件快速审的效率机制,加快审判节奏。凡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及时开庭审理,及时宣判,确保对严重金融刑事犯罪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

 

二是妥善处理金融案件。沿海开发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要保证沿海开发有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就必须确保金融资金的安全,切实维护金融企业的利益,增强金融机构放贷的信心,实现共赢、多赢。要针对金融债权特点,完善诉讼程序。金融纠纷案件的快审快结,对减少金融机构的负担,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为金融机构诉讼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及时为金融机构保全财产,降低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审判效率;严格立案和审查工作,防止不良企业通过虚假诉讼逃避金融债务。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时,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当贯彻实施国家金融政策。

 

三是协助防范金融风险。一方面。协助金融机构把好金融投入方向。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资金投入方向,不支持落后产能,避免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中遇到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协助金融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在针对金融部门疏于管理、教育缺位、责任追究措施不力现象,在对被告人量刑处罚的同时,适时向当地多家金融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金融部门加强信贷人员的业务管理,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业务考核和信用评估制度,建立和实行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为基础的审贷分离制度,建立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信用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监督的长效运作机制。

 

四、为沿海开发环保和安全生产提供司法保护

 

早在1995年,可持续发展就成为国家的基本战略。沿海开发必须尊重这一客观规律,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海洋、大气、滩涂、淡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促进沿海开发可持续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

 

一是妥善审理环保安全生产案件。依法受理各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正确适用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大侵权人的举证义务,准确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环保、安全生产类行政诉讼案件,加大对环保、安全生产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准确把握各种法定定罪和量刑情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和非法生产犯罪行为,有效扼制破坏环境和漠视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是健全环保、安全生产纠纷调处机制。成立服务沿海开发司法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积极参与诉前化解工作,通过行政和民事调解手段化解纷争,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建立环保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提高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效率。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省法院《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建立多元化的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调处案件中的独特作用,尽力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

 

三是积极放大案件审理社会效果。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要把加强司法审判与加强司法宣传结合起来,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教育、帮助生产单位、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和生产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传作用。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注重分析环保和安全生产案件的特点,归纳总结环境污染和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找问题、发现隐患,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堵塞环境和生产安全方面的漏洞,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五、为沿海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司法保护

 

沿海开发企业是载体、主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否顺利开展,直接关系到沿海开发能否取得实效。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消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更加频繁,由此引发的股权纠纷、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等矛盾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影响到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率,必须予以妥善处理。

 

一是妥善平衡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坚持意思自治与劳动法强制规定相统一,妥善处理沿海开发建设过程因事实劳动关系、缴纳”三险一金”、工伤事故赔偿、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既要鼓励、引导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支持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行为;既要支持企业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应得的补偿等待遇,切实改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做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发展稳定并重,实现劳资双方和谐共赢。

 

二是完善审理生产经营案件工作机制。拓展人民法庭职能,在远程立案、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基础上,增加办理刑事自诉、执行案件职能。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互动,多元化地解决涉及沿海开发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功能,注重在立案审查阶段积极通过诉前调解、诉外协调等方式有效分流矛盾和纠纷。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工作,积极推行”假日法庭”、”预约开庭”等便民、利民措施,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与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的简易民商事案件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帮助涉诉企业快捷解决纠纷。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弱势群体、涉诉企业做好诉讼费用的减缓免工作,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

 

三是谨慎使用司法强制手段。过于强化司法方式硬性的一面,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稳定。[1]充分考虑纠纷形成的特殊背景和未来生产经营,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依法积极运用柔性司法方式,尽力帮助涉诉困难企业度过难关。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除了对恶意逃避债务、企业主外逃的负债企业,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外,对尚能生产经营的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确需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根据负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被保全标的物的性质,灵活采取保全方法。在审理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对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不能一味采取硬性司法方式,迫使负债企业即时履行债务,而是采取”放水养鱼”、”引水养鱼”等柔性司法方式,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途径,尽力挽救负债企业。对那些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然存在再生希望的企业,依相关当事人的申请进入重整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谅解,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摆脱困境。

 

服务沿海开发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挑战与机遇并存。我们只要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创新思路和方法,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一定会大有作为。

 

 

 



[1] 参见王胜俊:《全面加强法院调解工作 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2009728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 响水法院在全市、全省法院率先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政法委牵头,法院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化解重大行政争议新机制(参见响办发[2010]4445号文件)。

 

[1]参见公丕祥:《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能动(中篇)》,载 20090813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