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近日如东县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件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95月通过网聊认识未满14周岁被害人林某(女,1996824生),并迅速发展成男女朋友。20107月,被告人刘某将被害人林某从重庆带回如东,住在被告人刘某家中。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害人林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0711日晚713日早晨,两次与林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并且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