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因相邻关系发生矛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事后哥哥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弟弟持人了人民调解协议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哥哥履行人民调解协议。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戴二与戴大系系兄弟关系,200442,戴二与戴大因相邻矛盾经调解,双方订立了一份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戴大放一条路面,宽度4尺,从猪圈西墙至东边路面,便于戴二通行,戴大不得人为破坏。戴二不得在戴大橱房西墙0.5内从事挖土、种植等行为。如有不遵守本协议内容的行为,由违约方负全部责任,并向对方赔偿违约损失伍千元整。路面必须在本协议签字后一个月内建好,由第三人负责验收,此路面戴二有权修理。如戴大未按期完成,自愿向戴二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伍百元整。戴大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将路封断,阻止或影响戴二通行。协议经双方阅读无误后,经自愿签字后生效。双方在该协议上均签名捺了手印,并有两位见证以及,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协议订立后,戴大按协议放了一条宽度为4尺的通道。嗣后不久,戴大沿其猪圈西墙垒起一道砖墙,并在自已屋前的通道部分种植了素菜,从而阻断了戴二的该条通道的通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1、双方于200442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确认该协议有效;2、原、被告系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戴大阻断通道违背了这一原则。综上,原告戴二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继续按照200442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履行,被告戴大不得妨碍原告戴二在被告戴大猪圈北侧道路上的通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