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同居时间短 离婚彩礼酌情还
作者:陈勇 殷仁奎 发布时间:2010-09-28 浏览次数:559
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案件,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8000元的调解协议。
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人王某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同在外打工的同乡女青年刘某,双方逐渐产生好感,建立了恋爱关系。在双方结婚期间刘某及家人收受了王某大量彩礼,光现金一项就有28600元。2009年12月底,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刘某即回娘家居住,王某多次上门请求刘某回家,却遭到刘某拒绝,并提出悔婚。无奈之下,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相应彩礼。
射阳法院受理此案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所给付彩礼大部是男方向亲友所借,给付大量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故男方请求酌情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