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将伪造的劳动合同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院,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程序,927日,江苏省张家港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决定对伪造证据的企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集亚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某与其劳动争议一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于201054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驳回被告高某的诉讼请求。审理中,集亚公司为证明高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高某与另一公司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书》,并主张该《劳动合同书》除高某签名以外的内容都是200911形成的,高某签名是2009116。高某则认为当时签的空白合同,内容是后来添加的,对添加的内容不知情,要求申请鉴定。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该《劳动合同书》高某签名一页上的其它内容在“高某”签名之后时间形成。

 

法院审查后认为,集亚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并据此向法院主张权利,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