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同时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如何理赔?日前,盐城中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双份赔偿。

 

徐某于去年9月份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保险人在扣除一定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累计不超过12000元。今年2月,徐某因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2.2万余元。徐某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了1.1万余元的费用。徐某因要求保险公司按两份保单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因意外伤害而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应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赔的部分进行补偿,而不能让受益人获得额外赔偿。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意外伤害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形成的保险,不能因涉及经济损失而将其归属于财产性质的保险,保险法也明确将意外伤害险列为人身保险范畴,因此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加上法律对人身保险也无重复投保的限制。故徐某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双份意外伤害险,其就应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地双份赔偿,从而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徐某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