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 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
作者:徐勤忠 发布时间:2010-09-28 浏览次数:421
日前,宜兴法院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对一名故意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毛某因交通事故需赔偿受害者张某四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毛某仍不支付。2010年5月,张某向宜兴法院周铁法庭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找到毛某,但被执行人毛某称其家庭生活困难,没有存款,且有一患重病的的孙子需要照料,仅能在每年粜稻后支付两千元。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执行人员再次对毛某的家庭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终于在一家银行查到毛某之妻丁某名下有定期存款三万元,且开户日期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显然,被执行人毛某有故意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执行人员当即扣划了这笔的存款并传毛某到庭,再次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但毛某仍以家境困难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宜兴法院决定对毛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当得知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后,毛某立即转变态度,遂主动联系其儿子,要求把执行余款全部付清。鉴于毛某能及时悔过的态度,法院提前解除了对毛某的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