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楚玲义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2009925,楚某应客户的要求,伪造印文为“检验合格至年 月有效苏0621)”的年鉴印章1枚,并在客户提供的拖拉机行驶证副页上加盖该印章。经文件检验鉴定,该拖拉机行驶证副页上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所留。109上午,楚某接到“上家”指示,将伪造的牌号为沪BE9298的机动车辆牌照以17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因楚某当时不在启东市,楚便通知熊琼(另案处理)至汇龙镇瑞金医院附近领取该伪造的机动车牌照,并出售给买家。当日下午,熊琼在汇龙镇瑞金医院附近出售该伪造的机动车牌照时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楚玲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