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生产经营,竟打起骗取银行贷款的歪主意。近日,高淳法院以骗取贷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据悉,这是高淳法院审结的首例骗取贷款案件。

 

高淳县古柏镇某村村民袁某,平日以养猪和生猪屠宰为生。从200812月份起,袁某以购买汽车、苗猪及生猪饲料需要贷款为由,先后从其亲戚、朋友顾某等14人处取得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擅自至工商部门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用这些营业执照和伪造的农田租用、房屋租赁协议等资料,以商户联保和农户联保的方式,以他人名义从某银行高淳支行骗取贷款14次,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05万元,目前仍有本金人民币76万余元尚未收回。

 

高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欺骗手段多次从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审判长、高淳法院刑庭庭长徐梅珍表示,骗取贷款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一项新罪名,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骗取贷款罪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而骗取贷款罪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相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也相对较轻,一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鉴于袁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如何杜绝或减少骗取贷款案件的发生,徐庭长建议:一方面要对贷款审批权加强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信贷员工作的责任心教育,此外,还要对贷款用途加强跟踪监督和检查,特别要那些在短时间内反复申请贷款的借贷人给予高度关注。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问题,高淳法院将向某银行高淳支行及其上级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加强放贷监管,减少金融风险。同时,徐庭长还提醒大家,近年来由于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随意借给他人而引发官司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所以建议大家不要碍于情面而随意出借自己的证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及经济损失。

 

法律链接:骗取贷款罪是2006629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新罪名,该修正案第十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