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 卖出房子又反悔
作者:纵兆斌 张倩 发布时间:2010-09-27 浏览次数:420
因房价上涨,祁某夫妇与
2008年,祁某夫妇花了15万元购买我市新开发的小区住房一套,2009年8月,李女士与祁某夫妇签订合同,约定李女士购买祁某夫妇的房屋,面积91.9平方米,地下室12平方米,总价款240000元;给付方式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原告支付定金120000元,余款120000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30日给付;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以后,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祁某定金120000元,等待祁某交付房屋。
今年1月,小区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业主,祁某办理了相应上房手续,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被告卖给
最终法院判决,祁某夫妇将房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