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价上涨,祁某夫妇与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又不愿将房屋过户,近日,女士将祁某夫妇告上法院。

 

2008年,祁某夫妇花了15万元购买我市新开发的小区住房一套,20098月,李女士与祁某夫妇签订合同,约定李女士购买祁某夫妇的房屋,面积91.9平方米,地下室12平方米,总价款240000元;给付方式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原告支付定金120000元,余款120000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30日给付;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以后,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祁某定金120000元,等待祁某交付房屋。

 

今年1月,小区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业主,祁某办理了相应上房手续,后来李女士找到祁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两年来房价上涨,祁某的房子已经远不止24万了,祁某夫妇觉得自己吃了亏,不想卖房子了,后来又提出让女士补偿因房价上涨的差额后再交房。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被告卖给女士的房屋是二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的商品房,二被告应比他人更了解房屋权属的相关情况。购房款总额、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方式等系双方自行协商约定,留取一定数额的余款,在房屋权属证书过户时交付,符合二手房交易惯例。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祁某夫妇将房屋交付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李女士违约金一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