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用于经营,借款后不久,债务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债务人家人偿还了部分,余款未能偿还,债权人向债务人继承人索要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于某于2009125向张某借款60000元,并张某出具60000元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每月计玖佰元。未料,2009127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张某经索要,于某的家人于2010210向张某归还了24000元,余款未能归还,张某于2010729将于某之妻、两女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于某两女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于2009125向原告张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则在于某与原告张某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锦华于2010210收取被告方24000元,应先扣除利息1950元后,余款22050元抵算本金,则尚欠本金为37950元。原告主张从2010214开始计算利息,系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支持。于某死亡后,于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于某两女在继承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于某之妻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7950元,自2010214开始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另行计算利息。此款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于某两女在继承于某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刘某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