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兴法院宣判了一起使用POS机非法套现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宜兴市首例审结的借POS机非法套取现金的刑事案件。

 

20081月,奚某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的强盛数码港注册成立了一家电脑店,主要经营电脑、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等零售。同年3月,奚某为了便于结算,以电脑店的名义向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为特约商户,申领了终端设备POS1台。后奚某在销售电脑过程中,发现通过POS机为他人套现可以从中赚取手续费,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其于20093月至20103月期间,在未销售任何商品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刷卡套取现金的方式向多名银行贷记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自己从持卡人处收取手续费合计人民币2万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奚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人民币16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20091216,“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防范和打击POS机非法套现行为,我们建议,银行应严把发卡审核关和特约商户准许入关,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收单机构应加大对疑似套现交易的监控力度,对商户交易量突增,整额消费频繁,以及出现与其经营产品性质明显不符的交易时,应及时调查处理。同时,应清洗整顿街头套现小广告,增强报纸等平面媒体广告发布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停止并拒绝发布有关信用卡套现内容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