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首次判决借POS机非法套现案 涉案金额160万元
作者:许卫琴 发布时间:2010-09-26 浏览次数:495
日前,宜兴法院宣判了一起使用POS机非法套现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宜兴市首例审结的借POS机非法套取现金的刑事案件。
2008年1月,奚某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的强盛数码港注册成立了一家电脑店,主要经营电脑、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等零售。同年3月,奚某为了便于结算,以电脑店的名义向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为特约商户,申领了终端设备POS机1台。后奚某在销售电脑过程中,发现通过POS机为他人套现可以从中赚取手续费,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其于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在未销售任何商品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刷卡套取现金的方式向多名银行贷记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自己从持卡人处收取手续费合计人民币2万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奚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人民币16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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