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被判刑
作者:赵茹 杜雯 发布时间:2010-09-26 浏览次数:487
近日,徐州贾汪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被告人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李某某与柳某因借款纠纷而诉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李某某申请诉讼保全,贾汪法院遂下裁定查封了柳某所有的大型卧铺客车一辆。二个多月后,贾汪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柳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息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柳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李某某便向贾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柳某将依法查封的大型卧铺客车私自卖给别人,并在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经营转户手续。柳某将所得车款未偿还给李某某,致使贾汪区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无视国法,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后,变卖了被法院依法查封的以保证法院的判决能够执行的车辆,并将卖车款挪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对其依法进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