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房的建设在农村算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是其中的矛盾却不少,近日射阳法院对一起关于联建房质量纠纷的案件进行了调解。

 

周某与四明镇维新村委会签订新农村联建房承建协议,联建房建成后,经维新村委会同意,将该房位于新大桥由北向南第一楼第三间及相应的二层楼套间一套售给被告张某,双方于20091226签订售房协议,,约定原告周某将现毛坯房交付被告张某使用,由维新村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房屋价格为12.5万元,首付8万元,(实付7.5万元),余款于20102月底付清,过期作违约处理,原告将该房屋已于2009年农历12月底已交付给被告张某使用。

 

被告张某辩称,不是不想将房屋余款交给周某,只是房屋质量确实不合格,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出现房顶漏水,下水道等附属设施不完备等情况,被告勉强在交房时接受的原因是儿子结婚新房的需要。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告在2010921钱给付原告48000元的购房余款,逾期不给付原告可按照诉讼主张6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余无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