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得手,好人涉诉
作者:乔继东 发布时间:2010-09-26 浏览次数:441
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开庭审理时,原告王玉认为,自己在该起事件中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那名“陌生男子”是个骗子,只因心切急于想找油漆活干,根本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被告扣留自己的摩托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李静则认为,原告在该起事件中有一定的过错,不应该和那名“陌生男子”一起到店里买电瓶车,使自己误以为原告和“陌生男子”是熟人,以致于使自己的电瓶车被骗走,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事件中,除了原告王玉与油漆店老板刘军是熟人关系外,其他人相互之间均不认识,那名“陌生男子”从一开始就存在诈骗的故意,原告王玉、被告李静以及油漆店老板刘军均不知情,此三人在行为上均无任何过错。因此,被告李静扣留原告王玉的摩托车无法律依据,被告依法应当将摩托车返还给原告。
经过主审法官耐心地说服和解释工作,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静于开庭当天下午归还原告王玉摩托车;二、原告王玉当庭补偿被告李静电动车损失费人民币2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在同陌生人交往时,尤其是进行经济交往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事先必须搞清楚对方的身份情况,查清其真实意图,否则随时都有被骗的可能。比如,本案中的油漆店老板刘军、油漆工王玉,以及经营电瓶车的李静在从事经济活动时,都没有做到足够的谨慎,以致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