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10729日上午,油漆工王玉接到开油漆店的老同学刘军的电话,称有一男子到他店里买油漆,并要找一名油漆工,让王玉赶紧到他的油漆店里来。王玉遂赶到刘军的油漆店见到了该“陌生男子”,该男子称打算将其两套房子装潢中油漆部分包给王玉来做,双方并就报酬事宜进行了协商,并约定第二天早上在一家超市门口见面。次日早上,王玉如约在超市门口见到了“陌生男子”,该男子称要到刘老板店里取油漆,并说他有个熟人是开电动车专卖店的,想顺便买一辆电瓶车。然后由王玉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带着该“陌生男子”到了一家电瓶车专卖店。经挑选后,该“陌生男子”看中了一款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祥龙牌”电动车。“陌生男子”先让王玉试骑了一下电瓶车,接着称自己也要试骑一下,让王玉与专卖店店主李静站在店门口等着,但该“陌生男子”将电瓶车骑走后再也没有回来。李静感觉事情不对,赶紧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经民警初步调查分析,认定是一起诈骗案件,但此后警方一直未能找到该“陌生男子”。电瓶车专卖店店主李静认为,是王玉带那名男子来她店里买车的,因此,王玉在该起事件中存在过错,于是就将王玉的摩托车扣留。201082,王玉将李静诉至法院,要求李静返还被扣的摩托车,并赔偿损失。

 

开庭审理时,原告王玉认为,自己在该起事件中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那名“陌生男子”是个骗子,只因心切急于想找油漆活干,根本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被告扣留自己的摩托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李静则认为,原告在该起事件中有一定的过错,不应该和那名“陌生男子”一起到店里买电瓶车,使自己误以为原告和“陌生男子”是熟人,以致于使自己的电瓶车被骗走,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事件中,除了原告王玉与油漆店老板刘军是熟人关系外,其他人相互之间均不认识,那名“陌生男子”从一开始就存在诈骗的故意,原告王玉、被告李静以及油漆店老板刘军均不知情,此三人在行为上均无任何过错。因此,被告李静扣留原告王玉的摩托车无法律依据,被告依法应当将摩托车返还给原告。

 

经过主审法官耐心地说服和解释工作,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静于开庭当天下午归还原告王玉摩托车;二、原告王玉当庭补偿被告李静电动车损失费人民币2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在同陌生人交往时,尤其是进行经济交往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事先必须搞清楚对方的身份情况,查清其真实意图,否则随时都有被骗的可能。比如,本案中的油漆店老板刘军、油漆工王玉,以及经营电瓶车的李静在从事经济活动时,都没有做到足够的谨慎,以致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