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开发区法庭调解一起涉及少数民族的离婚案
作者:孟俊松 发布时间:2010-09-26 浏览次数:470
日前,经过滨海法院开发区法庭反复调解,多次努力,一桩关系民族团结的婚姻纠纷被滨海法院开发区法庭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友好分手,共同向法官致谢。
贵州省贵定县新巴镇新华村布依族农民陈某与江苏滨海县界牌镇镇南村汉族农民王某某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相爱,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因感情不和,原告在2010年5月份,向滨海法院起诉离婚。
滨海法院开发区法庭受理后,高度重视这桩民族婚姻,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陈某认为,尽管自己与王某某结婚6年,生育孩子,但王某某大男子主义,不服从少数民族礼仪风俗,不尊重原告饮食习惯,双方冲突不断,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必须判准离婚,否则就是在欺侮少数民族妇女。
被告王某某认为,原被告生育子女,感情很好,为了孩子的利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将采取过激行动。
原被告双方均未居住在滨海,法庭调查了解情况比较困难,有关事实无法查清。面对这起棘手的案件,开发区法庭明确一个思路:打一场艰苦的攻心战。
法庭首先与当事人进行谈心,分析他们分手的真实原因,努力发现纠纷发生的症结。
原被告打工期相识,不久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属于“闪婚”范畴,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因双方生活成长环境的巨大差异,导致双方在民族礼仪风俗、个人生活习惯以及各自性格脾气上存在冲突,产生矛盾,造成感情冷淡,分居生活。维持这桩婚姻尽管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夫妻消弥彼此间的差异,避免冲突的发生可能性不大,不离婚可能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庭认为,本案夫妻感情破裂,应该围绕离婚的目标开展调解工作。
法庭主动上门,找王某某谈,与他的父母对话,邀请村组干部和四周邻居共同做调解工作,分析离与不离的利和弊,指出他们今后生活与交往中的困难,提示王某某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理解原告提出离婚的苦衷,建议他理发地对待婚姻,选择友好的分手。
在原告方面,法庭建议她尊重中国传统风俗,放弃男陔随已生活的主张。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男孩王幸福随我生活,我放弃要求原告陈某承担小孩抚养费用。
水滴石穿,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同一壶开水变成一湖清水,平静地对待这桩纠纷,选择友好的分手。在调解协议上签下名字后,双方与孩子合影留念,并握手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