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变成诊所影响邻居生活 法院判决业主限期停止经营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0-09-26 浏览次数: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然而现实生活中,确经常有人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由此引起邻里纠纷。近日,常州市钟楼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姚某一年之内停止其在现有住房内的经营行为。
原告孙某现年68岁,与被告姚某系邻居关系,均居住在本市某小区一楼。2002年起,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在其上述住处开办诊所。被告经营之初,原、被告邻里关系尚可。后因慕名而至被告处就诊的患者陆续增加,且清晨就有患者至原、被告所处的楼房前排队候诊,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2006年起原告多次向市卫生局及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未果。原、被告邻里关系为此受到影响,被告虽设法尽量减轻对原告的影响,但由于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共识,上述矛盾至今未能得到真正、彻底的解决。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并开始实施,原告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住所内的经营行为。被告姚某则称,开办诊所系合法经营,且物权法实施后,而自己的经营行为在前,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论,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物权法的约束。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物业的产权人即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本案被告因生活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给予被告一年的合理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