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法院分析多轮涉讼离婚纠纷的特点并提出建议对策
作者:杨红 发布时间:2010-09-25 浏览次数:824
离婚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传统类民事案件,由于这类案件涉及了公民的婚姻家庭和人身关系,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故民诉法确立了调解是离婚诉讼必经程序的原则,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均比较审慎,一般不会轻易判决双方离婚,因此,实践中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一般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由此出现离婚纠纷多轮涉讼的现象。港闸法院分析了2006 -2009年四年来审结的842起案件,发现多轮涉讼离婚达179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21.26%,其中经历过4次诉讼的有3起,经历过3次诉讼有22起,经历过2次诉讼的有154起,合计涉案386起。
一、多轮涉讼离婚纠纷的特点
1.原告离婚意志坚定,调解和好的希望小。
起诉到人民法院离婚的案件,大多数是夫妻关系已经恶化、对立情绪大,且已经过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的,原告起诉时往往离婚态度坚决,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调解和好难度大、希望小,尤其是在第一次原告撤诉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的,劝和工作难度更大。实践中出现涉讼次数与调解和好结案方式成反比、与解除婚姻关系成正比的态势。经统计,第二次涉讼的案件中有4.5%调解和好,68.67%解除了婚姻关系(其中调解的62.57%,判决的6.1%);第三次涉讼的案件中有4%调解和好,80%解除了婚姻关系(其中调解的68%,判决的12%);第四次涉讼的案件100%调解离婚。
2.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重视程度随涉讼次数递增。
多轮诉讼的离婚案件,诉讼双方对诉讼活动均比较重视,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明显多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其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形多于被告,但随着涉讼次数的增加,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之比则逐渐缩小,平均有70%左右的案件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反映出当事人为了维权而越来越重视诉讼活动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3.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现象增多,审执难度加大。
由于夫妻双方的矛盾非一朝一夕,闹到法院离婚多半已冰冷三尺,尤其在第一次未能解除婚姻关系而双方感情又无新的改善时,各自均打起小算盘。有的早早取走存折上的数万元存款并在今后的离婚诉讼中声称已用完,有的炮制出巨额外债要求对方共同承担,有的收罗了各种购物发票以证明家中财产是己方的婚前财产,有的则将己方控制的动产转移他处等等,给人民法院查明和执行财产增加了难度。
4.因随机分案而不能将多次诉讼的案件分流给原承办法官审理。
随机分案机制启用后,同一对夫妇的离婚案件不再象以往由庭长指定分给原承办人审理。由于更改承办人手续繁杂,且上级部门对立案变更指标有考核要求,故庭长对多次诉讼的离婚案件不再调整变更承办法官。因同一当事人的离婚案件非同一法官审理的现象大幅上升,审理第一次起诉离婚之案件的法官往往只图自身结案捷便,很少为今后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打基础,给审理“二进宫”案件的法官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建议与对策
1.加大诉讼调解的工作力度。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稳定社会难和谐。离婚不仅造成家庭破裂,还会伤及家人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对离婚纠纷要加大诉讼调解的力度。要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多渠道、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多次调解和好无效的,可以调解离婚,力促当事人好聚好散。
2.审慎的对待第一次起诉的案件。
虽然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调解和好无果或原告不准备撤回起诉,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但对第一次诉讼中的庭审不可忽视。一定要象最后一次审理一样,认真的审查夫妻感情的发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家庭财产状况及与子女抚养有关的问题,一些证据的认证、事实的确认,对今后的审查大有帮助,也可以有效地防范当事人第一次结案后隐匿、转移财产,防范当事人在以后的涉讼中混淆视听。
3.确立离婚案件专审法官制度。
离婚纠纷有别于其它普通民事纠纷,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有其复杂性、情感性和主观性,因此确立离婚案件专审法官制很有必要。一是选择有丰富社会经验和办理离婚案件经验的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对感情是否破裂认定更加精准;二是专人审理保证了同一对夫妇的纠纷始终由同一名法官审理,承办人的责任心更强,对事实的审查认定会考虑到更加全面,更具全局观念。
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