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安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0366时许,宋某闲着无聊出去转转,正巧看见邻居陈女到阳台上倒水,因风大而被反锁在自家二楼阳台,宋某趁此机会欲与陈女发生性关系,遂从自家取来梯子,架梯攀爬至陈女家二楼阳台,强行与陈女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事后,宋某补偿被害人陈女人民币2万元,并写下保证书,欲私下了结此事。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安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安兴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