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方某给付原告韩某56975元。

 

方某系韩某的母亲,韩某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从保险公司获得意外身亡理赔款10万元(该款未指定受益人)。该款以韩某的名义一直存在银行内。200471,方某以韩某的名义即以存单丢失为由办理挂失登记,并于两次将方某名下的存款10万元全部取走。20103月,方某的爷爷遂将韩某告上法庭,追讨6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款10万元,该款因未指定受益人,故应由其父母及其女儿方某、妻子即被告四人共同继承。被告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明知该款应由四人共同继承的情形下,以挂失的方式将未到期的存单全部支取,其主观上具有过错。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