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苏州吴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民事简转普案件增幅尤为突出,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别为466件、573件、611件,20101-8月已达428件,分别占民事普通程序案件的50.9%54.2%71.5%71.5%。民事简转普案件逐年增多,应引起重视。

 

一、不利影响

 

1.加剧案多人少矛盾,浪费司法资源。基层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现象,简转普案件的增加,必然牵扯其他法官的精力,导致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造成司法资源紧张。

 

2.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易造成诉累。案件简转普后,诉讼费必须全额收取,当事人需补交一半诉讼费,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开庭次数,延长审理期限,客观上影响当事人及时实现自己的诉求,容易造成诉累。

 

二、原因分析

 

1.案件简转普适用范围宽泛,随意性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简转普程序的依据是案情复杂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但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均是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不同的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认识和处理能力存在差异,导致程序转换的标准不一,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绝少数案件并不具备简转普条件,但因未能在规定审限内结案,法官为避免出现超审限情形而以案情复杂为由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2.审批机制存在漏洞,把握不严。案件简转普由法院决定,程序转换一般由庭长审批。但是承办法官填写的《简转普审批表》通常较为简单,无法充分反映案情,且存在个人理解的差异,庭长与法官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庭长无法真正从严把握。同时,为追求审判质效考核指标的优化,杜绝超审限案件,庭长一般不会过分严格审查和限制简转普程序的适用,特别是对审限将至的案件。

 

3.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难度加大。审管部门作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抓好案件流程和审限管理,严格控制和杜绝四项案件,但因法院整体考核目标的一致性,监管机制可能失效;同时因案件简转普标准不明确,对审判流程的监管难度加大。

 

4.案情复杂和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加速,各类纠纷矛盾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增多,法律关系复杂化,认定法律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规则的难度加大,致疑难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增多。随着流动人员增加,被告难以送达现象较多,且有部分被告恶意逃避诉讼,致该院适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案件增多,2008年、2009年公告案件均达500件以上,20101-8月已有400余件。

 

三、对策建议

 

1.对相关规定进行司法解释,明确简转普案件适用条件。对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作出明确的解释,列明适用转换程序的具体情形,减少简转普案件适用中的不确定性与随意性,有效控制简转普程序的适用。

 

2.加强立案审查,科学确定案件适用程序。立案部门加强立案审查,严格把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案件区分标准,防止程序错位。细化普通程序案件类型,如具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等。通过立案过程中繁简分流,将应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基本过滤,便于对简转普案件实施更有效地监控。

 

3.健全审批机制,严格审批程序。改革现行的审批机制,从严从紧把握案件简转普审批,增强案件信息的对称性,提高审批级别,收紧审批权限,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批机制。经批准的简转普案件应当报审监部门备案。

 

4.完善审限监管机制,加大监管与处理力度。审管办与业务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审限监控职责,实行案件全程跟踪,密切关注审限变化,提前进行案件催办,适时开展简转普案件专项评查,严格禁止违规延长审限。落实对违规简转普案件主审法官的惩戒,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将其作为法官晋升考核的指标之一。

 

5.优化诉讼文书送达途径,审慎适用公告送达。对于诉讼文书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的,法官应当充分根据现有线索,多方调查,多做被告家属思想工作,尽可能使被告出面应诉。只有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方可选择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