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妇之夫诈婚敛财 妻子弟弟还钱消灾
作者:史玮 发布时间:2010-09-21 浏览次数:359
为减罪签署欠款协议,定罪后又不愿履行协议,日前江苏省苏州中院公开审理了朱B与黄某、周某、朱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朱B败诉,由周某、朱A归还黄某十六万元,朱B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朱A与周某系夫妻关系,朱A系朱B的大哥。2007年朱A用朱伟这个假名以谈恋爱为由与黄某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其以做生意为名多次从黄某处骗取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且没有出具借条。2008年6月黄某向警方报案,同年7月朱A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8年10月周某和朱B为减轻朱A的刑事责任与黄某交涉,归还了部分钱款给黄某并向黄某出具了欠条。欠条的内容是“朱A与黄某一案(共二十三万),已于2008年10月归还黄某七万元,余款十六万元等法院判决书下达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分期付清,欠款人周某、朱A,连带担保人朱B”。之后检察机关以朱A诈骗黄某4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朱A对二十三万元的欠条予以了认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朱A诈骗黄某4万元,并已由其家属退还给了黄某,判决朱A犯诈骗罪。之后由于黄某没有在一年内收到余款十六万元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周某和朱B辩称其所出具的欠条是针对诈骗金额,欠条所涉二十三万元是黄某单方意思,当时由于朱A被羁押在看守所,无法向其核实具体金额,并且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所称也是二十三万元,为减轻朱A的处罚,针对朱A诈骗部分出具了欠条,对诈骗以外的金额不应当由其归还,而诈骗金额由法院认定为四万元,其已经实际支付了七万元,所以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朱A在与黄某交往中多次向黄某借钱,且每次都没有借条,借款总额应以双方确认一致的金额为依据。欠条得到了朱A、周某、朱B的认可。朱A、周某、朱B应依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朱B关于刑事案件中只认定了四万元的抗辩理由,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只要证据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时就可以认定事实存在,正是由于两者证明标准不一样,所以在本案中朱B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苏州中院因此判决周某、朱A归还黄某十六万元,朱B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