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赔偿款支配有剩余 分配争执祖孙三代上法庭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9-21 浏览次数:376
因医疗事故致一女成植物人后死亡,事故总计获得赔偿款20余万元,用于植物人剩余款项分配发生矛盾,女婿以及其自己名义以及女儿名义将婿父母告上法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小高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其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两原告对其主张的应分得小高的遗产12万元,只举证证实小高死后有5万元的生前医疗赔偿金尚存在。因此本院确认小高尚存遗产为医疗赔偿款5万元债权,对原告未能举证的部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原告若能取得证据,可以另行诉讼。本案的原、被告均是潘高亚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小高遗留在5万元赔偿金享有等额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遂作出小高5万元债权,小高丈夫享有1万元的继承权小高之女享有2万元继承权,小高父母享有2万元继承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