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事故致一女成植物人后死亡,事故总计获得赔偿款20余万元,用于植物人剩余款项分配发生矛盾,女婿以及其自己名义以及女儿名义将婿父母告上法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小高于201055死亡。其生前因医疗事故致成植物人,获得医疗事故赔偿金24万元。小高的丈夫为小高治病用去4.7万元。20095月,小高父母向法院起诉女婿,要求变更小高归小高父母监护。经法院调解,于2009511达成调解协议:小高父亲为小高的监护人;赔偿款余款19.3万元,由小高父亲领取,今后小高的一切费用由小高父亲负担。小高已经领取了14.3万元,尚有5万元未领取。小高丈夫和女儿要求小高父母向其支付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其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两原告对其主张的应分得小高的遗产12万元,只举证证实小高死后有5万元的生前医疗赔偿金尚存在。因此本院确认小高尚存遗产为医疗赔偿款5万元债权,对原告未能举证的部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原告若能取得证据,可以另行诉讼。本案的原、被告均是潘高亚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小高遗留在5万元赔偿金享有等额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遂作出小高5万元债权,小高丈夫享有1万元的继承权小高之女享有2万元继承权,小高父母享有2万元继承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