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女经人介绍与未婚男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妻子回娘家生活,夫妻分居四年后,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51125,妻子小云与丈夫小平登记结婚,19961214生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后,双方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之后,妻子小云回娘家居住。20084月,妻子患情感性精神病,被娘家送往医院,住院45天,出院后仍回娘家居住,住院的费用全是小云父亲支付的,小平曾数次到小云娘家去带小云回家,均遭拒绝,小云于201089具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小云幼年患脑膜炎,留有后遗症,智力低下,199612月患精神分裂症,20084月,患情感性精神病,目前生活不能治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理应互敬互爱,不应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双方不睦。原告患有疾病,被告应精心呵护,除了生活上的照顾还应给与精神安慰,现原、被告分居达4年之久,被告屡次带原告回家均未成,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之请求应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患病,目前生活尚不能自理,需人照顾,无能力抚育小孩,故原告请求小孩随被告生活应予以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姻准予离异;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