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126晨,曾某骑电动车送儿子去学校上学,在学校大门口,不慎与着急上学的小学三年级学生董强(化名)相撞,电动车前轮从董强的右脚上辗过。曾某立即送董强去医院,经检查,董强的右脚小脚趾骨折。住院治疗两周后,董强痊愈。曾某为董强交纳了全部医疗费,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营养费、护理费。此后,董强之父董某经常在周六、周日带着董强到曾某家吃喝,并要求曾某继续给予赔偿。曾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董强的应赔偿数额。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曾某的起诉是反向确认之诉,法院应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曾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应受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曾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原告的起诉,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审理、审判活动。但人民法院并非对原告的所有起诉均予受理,只有符合起诉(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够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原告曾某起诉的目的是为了摆脱董某的纠缠,其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自己对董强的应赔偿数额。笔者认为,依据曾某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请求并不能确认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为曾某的诉讼请求与诉讼目的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确认曾某对董强的应赔偿数额的判决并不能从法律上排除董某对曾某事实上的纠缠。法院判决生效后,董某也不一定不再带人到曾某家吃喝或继续要求曾某赔偿,曾某也无法依据该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排除董某的上述行为。即然曾某提起的诉讼不能从法律上达到其诉讼目的从而保障其相应权利(而仅抱着借法院权威排除董某纠缠之侥幸),那又何谈曾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呢?

 

第二、法院受理类似曾某的起诉并作出裁判经不起司法实践的考验。

 

法院受理类似曾某的起诉,当然在个案中有可能会在作出确认判决的同时运用调解手段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并作出裁判,在现有法律规定下,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案件情况,必会带来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有可能导致法律秩序的紊乱。

 

如果在本案中曾某未曾支付相关费用而提起确认之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方不到庭或不予配合,那么在该确认之诉中又如何确定曾某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的数额?又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又当如何分配?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曾某,在曾某不能证明董强损失的数额的情况下,该确认之诉的判决主文又该如何表述?(是判决对曾某的请求不予确认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方,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原告曾某要求确认赔偿多少就可以判决确认赔偿多少吗?

 

如果曾某驾驶机动车致董强受伤,而该机动车又投保了交强险,那么在曾某提起的确认之诉中,保险公司应当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如果曾某是李某的雇员,董强的损失应由李某赔偿,那么法院又当如何判决?

 

如果曾某的起诉是(特殊)确认之诉,法院判决确认曾某对董强的赔偿数额为×××元,那么该确认之诉中是否包含给付的内容?如果董强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又可否包含给付的内容?董强可否依据生效的一审或终审判决对曾某应赔偿数额的确认而申请强制执行?如上段所述,如果涉及保险公司或雇主,董强可否依据生效判决对保险公司或雇主申请强制执行?如不可以的话,董强是否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曾某与董强的住所地不同,曾某是在董强住所地A法院提起的确认之诉,董强依据生效判决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法院认为该判决不包含给付内容而不予执行。于是董强向曾某住所地B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B法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A法院裁判,董强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受理,怎么办?如果B法院受理了董强的起诉,而判决曾某赔偿的数额与A法院判决确认曾某应赔偿的数额不一致,又怎么办?

 

其实,董某因交通事故纠纷到曾某家吃喝并向曾某索要赔偿,扰乱了曾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他们之间又产生了新的纠纷。董某的行为侵害了曾某及其家人的权利,曾某可就此起诉要求董某停止停害行为或赔偿损失或寻求其他公权力救济(如拨打110)。这才是曾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

 

作为人民法院,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矛盾纠纷,只有在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事民事裁判活动的前提下,才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