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的沈某酒后和朋友在KTV内走错包厢,对包厢内正在唱歌的吴某、夏某大打出手,致两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近日,建湖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273122时许,被告人沈某酒后和朋友至建湖县城一家KTV501包厢唱歌。期间,被告人沈某喊朋友陶某出去谈事情。后因沈某着急要上厕所,便到隔壁的502包厢内上厕所。正在502包厢内唱歌的被害人吴某、夏某,见有陌生男子进包厢卫生间,便告诉他走错包厢,并请他出去。沈某非但没有听,反而甩手打了吴某一个耳光,接着对吴某拳打脚踢。夏某见此情形,便上前阻止,被告人沈某又对夏某实施殴打。打完后,沈某准备离开包厢时,夏某拦着沈某,不让其离开,准备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被告人沈某又借着酒劲对夏某继续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夏某的损失程度属于轻伤,吴某的损失程度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沈某致被害人夏某右侧鼻骨骨折,已经赔偿被害人夏某235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