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的孔某,看到前妻开着别人的宝马轿车心中不悦,遂用砖头砸坏该车的挡风玻璃,最终孔某自食其果,除了赔偿车主的损失9500元外,其行为被丹徒法院认定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1031日晚上,孔某在朋友家吃完饭后准备回家,途径丹徒区辛丰镇邮局时,看到其前妻王某开着别人的“宝马”523li型轿车停在路边,心中十分恼火,当王某下车后,孔某趁着酒意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砸坏该车前面的挡风玻璃。案发后,孔某已赔偿车主损失共计95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孔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孔某赔偿车主经济损失;庭审中,其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