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发生争吵后觉得委屈,就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泼向了受害人。近日,盐都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佟某于2011120日晚,在驾驶其面包车接人下班途中,与钱某发生争执,后钱某的亲戚即被害人张某赶到现场,与佟某发生争吵,并殴打佟头部一拳,又向佟某提出买一条香烟打招呼。佟某感到心里特别窝囊,遂倒了大半鞋坑汽油,将汽油泼至被害人张某的面部,并用打火机点燃,将张某烧伤。经鉴定结论为,张某面部、颈部及两手烧烫伤构成轻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佟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佟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