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登、武俊是宿迁市砂矿稽查管理干部,其中武俊是骆马湖办事处副主任。二被告凭借手中权力,“靠砂吃砂”,仅三个月收取盗采黄砂者马某贿赂人民币近9万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曹登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判处武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违法所得已上缴国库)。917,宿迁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宿迁市砂矿系宿豫区水务局下属的国有企业,经营黄砂、白砂的开采、销售。武俊、曹登二人负责骆马湖矿区的稽查工作,若发现无证采砂泵船有盗采黄砂行为,应立即驱逐出矿区。20087月的一天,曹登发现马某到宿豫区三湾外交易货场水域采砂,其明知马某系无证盗采,故意不予理会。次日,曹登将马某约到骆马湖边的一家饭店,提出要与“头儿”武俊一起加入马某的股份,否则以后不准许马某在骆马湖矿区“露面”。马某无奈,同意曹、武二人入干股。并先行分配“股金”6000元,曹登接钱后,“分配”给自己4500元,给了武俊1500元。此后每隔半月,曹、武二人就向马某收取一次“股金”,最多的一次受贿48000元,二人每人分得24000元。直至案发,马某三个月内先后行贿86000元。

 

行贿后的马某,盗采黄砂肆无忌惮,使骆马湖道遭受了较大程度的破坏,黄砂资源严重浪费,马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立案侦查。审讯中,马某交代了向曹登、武俊行贿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登、武俊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均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曹登具有索贿情节,故在量刑上比武俊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