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就车辆买卖签订书面合同,后买方要求卖方协助办理过户遭拒,遂将出售人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1218,刘某与臧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臧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苏大型专项作业车出售给了刘某,售价为58600;臧某必须提供过户的相关手续,确保刘某在2010130前顺利过户。协议签订后,刘某按协议中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臧某未能配合刘某将车辆过户。刘某无奈,诉请法院判令臧某大型专项作业车过户到其的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出售给原告,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理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告在原告给付车辆后,未能配合原告将该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的约定,将买卖标的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臧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争议大型作业车的转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