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旨在避免相关人员的民事权利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从而促进民事交易的流转。近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申请宣告父亲死亡的案件,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申请人小赵系被申请人老赵的儿子,2004年三月份的一个下午,老赵离家出走。因为老赵平常的活动范围仅局限在自家小区附近,从未出过远门,怀德桥周围的路他就不认识了,失踪当天家人就四处寻找过他,后来也到周围的几个派出所去报过案了,但一直没有他的消息。2007年的时候,老赵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需要办理换卡手续,要本人带身份证去办理,因他长年下落不明,无法办理,儿子小赵去咨询过社保中心,他们认为这样的情况需要宣告死亡。于是,小赵和姐姐商量了一下,来到钟楼法院申请宣告父亲老赵死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096月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老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老赵仍然下落不明。法院遂在查明财产等相关情况后,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李盘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