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谓吸收“股份”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近日,盐都法院以被告人曹某、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赃款。连同已扣押的款物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于2011年上半年与被告人陆某计议,在上海委托香港某公司代为其在香港注册公司,后在中国内地出售拟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其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原始股”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未取得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宣称注册资金为6000万港币,以集团需筹集资金到美国上市为由,通过在互联网建立网站、发放宣传资料和公开招募等方式对外宣传,确定股东、董事的星级标准,并以每日按1%返利直至公司正式上市为诱饵,在盐城及周边十余个省(市)推介出售所谓“原始股”,广泛募集股东,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910026.32元。案发后,扣押赃款人民币14586260.24元、汽车3辆及电脑等其他公用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陆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所谓吸收“股份”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陆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