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申诉案件审理困境及对策建议
作者:王丽 发布时间:2010-09-19 浏览次数:975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申诉作为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方式之一,由于其制定年代已久,规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容易引发缠讼、烂诉情况,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信,影响社会稳定团结。
一、刑事申诉案件的审理困境
(一)刑事申诉时间没有限制,导致许多当事人在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多年后才提出申诉,由于当时时代背景特殊,时过境迁,判案时的法律政策都与现今法律政策有很大不同,案件事实已经难以还原,也难以用现有法律去判断当时判决的公正与否,但由于当事人具有形式上的永久申诉权,所以即使是当时服判的当事人,可能出于下一代就业等外在因素考虑,几十年后提出申诉,形式上启动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但实质上能够得到改判的情况少之又少。
(二)刑事申诉次数没有限制,导致当事人经常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不断申诉,不仅大大的增加法院办案负担,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另外此种循环往复的申诉过程,也会给申诉人本身带来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申诉人往往对于申诉结果抱有过高期望,当申诉被驳回时情绪不易平复,甚至无理缠诉、任意烂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一些正当申诉得不到及时处理,不正当申诉也得不到有效抑制,这就给法院的息诉工作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刑事申诉级别管辖没有限制,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申诉案件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同时对上下级之间案件的移送作出了灵活规定,导致经常由原审法院复查本院案件,由于当事人的不信任,工作难以展开,以及自审自纠这一形式的不科学性,以致原审法院不能高效的开展复查工作,反而不利于查清事实,与审判监督的目的背道而驰,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申诉程序的司法建议
(一)改变再审理念,从“有错必纠”发展到“有错慎纠”。基于国家政策、社会影响、风俗习惯、特殊形势、诉讼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不计成本、不付条件的追求实质正义有违司法的客观规律,因此在思想层面考量设计再审程序时,不能一味强调“纠错”,也应强调“纠错”时 “慎重”、“适度”、“有限”等原则。
(二)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细化、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尤其是需要明确刑事申诉人的主体范围,限制刑事申诉的期限、次数,指定相对固定的刑事申诉级别管辖,限定处理刑事复查时限,细化申诉立案的理由和条件,真正发挥申诉的救济功能。
(三)健全联动机制,妥善解决因刑事申诉导致的信访问题。由于刑事申诉较多涉及社会政策、背景因素,对于年代久远、较为敏感的刑事案件,若引发信访等问题,地方党委、大人、政府及各级法院,应努力做到横向配合、众向联动,建立健全信息传送、反馈制度,也建议加强与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援助部门的协作,共同化解涉诉信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