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举债救企 运作不良涉罪
作者:麦城 发布时间:2010-09-19 浏览次数:449
黄天文是来自苏南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在工程建设中因资金紧张,不惜以高息向社会吸纳资金近3000万元,用以项目开发,但因企业运转不畅,其所借资金两年之久仍无法偿还。最终,黄天文被债权人“揪到”了公安局,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一审法院以该罪名及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黄天文原是个体工商户,薄有资产。2006年初,黄在朋友小齐介绍下到宿迁开发经营房地产。其先在某乡镇开发了一座农贸市场,在销售资金未全部回笼的情况下,又到宿迁市区开发了一个商住小区项目。工程刚开工,他就遇上了资金上的难题。黄天文找小齐帮忙,小齐又找了几个朋友,帮黄天文凑了400多万,月息只有1分5厘。但这笔钱对于黄天文的工程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很快化为乌有。
过了半个多月,黄天文又找小齐帮忙,并送给小齐一个红包表示感谢。小齐很为难,说想多用钱不是没办法,有些人专门把闲钱放给别人用,关键是他们要的利息太高了。黄天文说,我只是短期周转,房子一卖钱就上来了,利息再高我也不怕。有了这句话,小齐先后帮他联系了几个放高利贷的人。这些人有的借给黄天文30万,有的借50万,也有的借100、200万的,利息从3分、5分到1角不等。债主们要么在接到借条后先把一定期限的利息扣下来,要么要求黄天文把利息算作本金打在一起,黄天文全部照办。
由于资金短缺,又遭遇了阴雨天气等原因,黄天文的房子建得时断时续,有时候好不容易弄到一笔钱,还不够偿付利息。为保持企业正常运转,使房子早日建成投放市场,黄天文不得不继续使用高利贷,并提高利息,月息最高的竟达到6角。有一个姓索的债主,2007年8月借给黄天文本金600余万元,一年后“驴打滚”滚到了1175万元。至2009年8月,黄天文的商住小区尚未建成,但累计欠高利贷已约3000万元,其陷入泥淖不能自拔。
2010年6月,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黄天文予以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天文采取高额利息回报方式向多人借款,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采取欺诈手段申请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0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当数罪并罚。因黄天文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同时追缴黄天文非法吸收的资金,返还被害人。
黄天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向特定人借款,房子建成变卖后足以偿还借款,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征;部分出借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与出借人之间形成的是正当、合法的借款行为,并已得到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的确认,不能再次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行为。
二审查明,上诉人黄天文在开发建设某商住小区过程中,为获取更多资金,明知自己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仍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借款,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致使众多被害人的借款在案发前无法归还,其行为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关于第二点上诉理由,经查,因上诉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致使部份出借人虽然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仍未能通过该渠道获得救济,在黄天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刑事追究后,涉案各起借贷关系即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应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被否定,依法应通过刑事追缴,返还各出借人相应的款额。故此,上诉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