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某公司(下称靖江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时,被相关银行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存在不良信息(俗称银行黑名单)为由拒绝。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得知,靖江公司因为尚欠某银行利息未付而被列入“黑名单”。靖江公司遂将某银行告至法院。

 

靖江法院通过审理查明,靖江公司系收购某乡镇集体企业(下称某厂)后重新设立的新公司,同时将某厂的组织机构代码及贷款卡编号直接变更至靖江公司名下,靖江公司虽自成立至今从未向某银行贷款,但某厂却在某银行尚有部分贷款利息未结清。某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某厂的欠贷依据及原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编号,中国人民银行在输入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编码后,在征信系统内直接显示的单位名称即为靖江公司,自动将靖江公司纳入了“黑名单”。

 

靖江公司认为,靖江公司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使用了某厂的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编码,但导致靖江公司被错误列入“黑名单”是由于某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的时未认真审核,某银行存在过错,而且某银行在接到起诉状后仍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变更报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靖江公司的名誉,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更正信息系统内的不良信息,并在省级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某银行则认为,组织机构代码及贷款卡编码本身具有不可重复性,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识别的唯一依据。靖江公司明知相关的组织机构代码及贷款卡已由某厂使用,却未重新申办,也未通知银行,导致被误列为黑名单,该后果应当由靖江公司承担,我们并无过错,而且在接到靖江公司的通知后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消除该不良记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因为某银行在报送某厂不良信息时,并不知晓某厂的组织机构代码及贷款卡编号已变更为靖江公司,而且靖江公司也未及时向某银行通报,导致了靖江公司被误列入“黑名单”,该银行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嗣后,靖江公司与某银行通过协商,达成了庭外和解而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银行等单位提供信息时,亦应当对预列“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信息认真审查,避免因银行自身原因而错误报送信息。另外,作为单位,需要延用其他单位的原有号码,也应当至相关部门查询原使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息,避免因此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作为个人,在发现身份证编码与他人重复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旨在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