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却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有权拒绝?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保证人李某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

 

20096月,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息10?,并向张某出具了借条。王某的好友李某出于朋友关系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依约还款,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王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担保,又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可以直接起诉李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并且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可以直接起诉李某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