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健身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娱乐休闲的生活方式,近年来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青睐。健身房、健身俱乐部等健身场所也如雨后春笋般地“钻”了出来。但如果在健身活动中,不注意安全问题,或因健身不当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经营者、消费者应当如何担责?日前,通州法院调解了一起体验动感单车不当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健身房对受害人作出了适当赔偿。
动感单车致脚残
1970年出生的季女士,身高1.65米,虽已人到中年,但体重不足40公斤,看上去让人感觉弱不禁风。随着近几年来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许多人喜好上了健身运动。经朋友游说,季女士不由得也对健身有了兴趣。去年5月上旬,季女士随朋友瞿某某来到通州某健身房。第一次来到健身房的季女士,做了个观众,观看了半个小时的动感单车运动。5月下旬,季女士再次随瞿某某来到该健身房。这次,季女士找了辆动感单车坐了上去,准备亲自体验一下骑动感单车的乐趣。当季女士把脚蹬上单车脚踏板时,脚踏板飞快地转了起来。季女士吓得把左脚抬得很高,但右脚没来得及收回,被脚踏板带着拧过一圈。季女士受伤后,立即被送到医院。经检查,季女士右脚右内、前踝粉碎性骨折。季女士在通州区人民医院治疗及南通附院检查,先后用去医疗费近两万元,并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责任承担起争议
季女士受伤后,要求某健身房进行赔偿。季女士认为,其朋友瞿某某系健身房的会员,其随朋友来健身房进行健身免费体验,经过健身房登记后入内。在其骑动感单车时,健身房并未进行指导,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故健身房未履行适当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但某健身房认为,季女士虽然5月上旬第一次到健身房来时进行过登记,但第二次来并未登记。而季女士不是健身房的会员,健身房不存在免费体验之说,因此,季女士属于擅自进入健身房,擅自进行动感单车的体验。再者,健身房的设施是完好的,没有质量问题,季女士受伤的原因是其穿的是皮鞋,后面是有跟的,在骑动感单车体验时,脚会有松动,在单车高速运转的情况下,脚与脚踏会分离,导致踏板击打脚部而受伤。综上,健身房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调解赔过半
事故发生后,季女士多次找到健身房要求赔偿损失,但健身房以季女士系擅自入内、擅自体验动感单车、自身不注意安全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季女士因脚踝粉碎性骨折,尚需在一年后做二次手术取出钢板。以九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二次手术费等费用,损失达126000余元。季女士无奈之下,于2010年6月将某健身房告上通州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26000余元。
通州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并庭后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某健身房一次性赔偿原告季女士各项损失68000元,分三期支付,如不能按期支付,则加付违约金12000元,双方一次了结,今后再无任何牵涉。案件得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