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买卖拆迁安置房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市区居民杨某是工薪阶层,多年节衣缩食想购买一处房产为年迈的父母改善居住条件。20117月,他在中介牵线搭桥下,联系到了刚刚分得拆迁安置房的孙某。两人一拍即合,很快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为了表明诚意,杨某在合同签署当时向孙某支付定金1万元,还向中介支付了中介费5000元。几周后,杨某听说拆迁安置房往往是补偿给一家人的,遂找到孙某询问相关情况。孙某承认该房屋权属系家人共有,并口头承诺这些家人“肯定都同意的”。杨某感到不放心,要求孙某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该房屋的书面凭证,但是后者迟迟没有提交。杨某既不想放弃购买此房屋,又担忧其他共有人的态度可能会影响房屋的顺利转让和交接,于是举棋不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如约按期履行。双方在之后半年中先后通过中介协商,直接电话联系、见面谈判等方式磋商,都没有顺利解决问题。今年年初,杨某聘请律师发函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孙某不同意。杨某遂把他告上法院,要求孙某返还定金并赔偿中介费损失,共计15000元。

 

因为孙某没有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该房屋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孙某败诉。孙某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孙某认为自己作为户籍登记上的户主就是“一家之主”,有权处置房屋,也有能力向杨某交付房屋。在他看来,合同不能如约按期履行,是杨某的犹豫不决造成的。考虑到双方在签署合同时都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但都没有充分预见到拆迁安置房在权属上的特殊性,中院法官以维护交易稳定、倡导社会和谐为导向,多次与双方沟通,引导双方互相换位思考。最终,孙某自愿向杨某返还定金1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历时一年多,双方当事人兜了一个大圈子,各自回到交易前的原点。但损失的时间、精力都无法挽回。

 

中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拆迁安置房具有补偿性和人身属性,往往涉及多位共有人,产权关系比较复杂。拆迁安置房也有很强的政策性。市民如欲转让或购买拆迁安置房,需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在充分掌握共有人情况和相关法律和政策后,再签署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