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不尽赡养义务 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作者:许冬梅 发布时间:2012-09-28 浏览次数:549
养母与养子签订了分家协议,养子常年在外工作,养母生病住院后双方为生活费和医疗费发生矛盾。近日,盐都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1965年12月30日,夏某与丈夫(已故)收养夏某之兄的次子葛某为养子并抚养至成年。1990年7月,双方在亲属的见证下立有分家协议一份,对葛某每年赡养费和共同财产分割等作了约定。1996年,葛某购买了现争议的房屋。后葛某在外做生意,夏某一人在家居住。2010年5月,夏某生病住院治疗,后双方为生活费和医疗费的给付等发生矛盾,夏某遂诉至法院。审理中,葛某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并补贴抚养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与葛某的收养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葛某年幼时,夏某履行了抚育责任,从1990年起至2010年5月份,葛某每年都按约履行了赡养义务。夏某与葛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夏某年事已高,葛某长期在外,不能较长时间陪护夏某,夏某与葛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夏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收养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7000元和医疗费16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