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己方乘车人死亡 司机赔偿获刑受追究
作者:秦鹏 发布时间:2010-09-17 浏览次数:468
昨日,铜山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3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其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的乘车人孙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