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妻子两次诉离婚 索要高额费用无据被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9-17 浏览次数:421
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妻子再次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尤某与丈夫王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财产均在被告处,尤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其放弃分割其享有共同财产。
庭审中,被告王某称,尤某及其子女均到上海打工,女儿两年多没和我通一次电话,儿子也是一样,原告及其子女我,要求与我离婚。我要求原告及其子女对赔偿其精神赔偿款10万元,赡养费预付10万元,合计人民币20万元。原告王某在庭审中主张共同债务有5000元,共同债权有1000元,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亦未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但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没有得到改善,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主张共同债务5000元、共同债权1000元,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亦未予认可,故本案不予处理,如债务属实,债权人可另行主张;如债权属实,原、被告可另行主张。至于被告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和预付10万元赡养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对子女的赡养费的诉请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综上,遂作出原被告婚姻离异,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