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丈夫私自变卖家中共同财产,因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妻子再次诉讼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王某与丈夫顾某于19906月登记结婚,1991年农历四月初一生一女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妻子王某遂于2009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9410作出判决,判决婚姻不准离异。此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妻子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有:住房一套、电视机两台、冰箱、洗衣机、消毒柜、饮水机、空调、影碟机、取暖气各一台,电风扇三台、微波炉、电磁炉各一只、太阳能一只、液化气灶台一套、大、小桌各一张、办公桌、大床各两张、小床一张、方橙十张、椅子四张、摩托车两辆。

 

原夫妻尚有的共同财产:临时住房六间及房内设施、养鱼设备,均被顾某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而擅自转让,另有奥迪轿车一辆亦被顾某出卖。

 

还查明,妻子王某于2007323200836先后两次向杨某借款11万元,用于被告养鱼投资,顾某亦于当日分别立下借条,言明借到妻子王某该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因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故依法对其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遂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住房一套、电视机两台、冰箱、洗衣机、消毒柜、饮水机、空调、影碟机、取暖气各一台,电风扇三台、微波炉、电磁炉各一只、太阳能一只、液化气灶台一套、大、小桌各一张、办公桌、大床各两张、小床一张、方橙十张、椅子四张归王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顾某所有。欠杨建芹11万元,由原告王某清偿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