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运输费用,承包经营合作人之间起了纷争
作者:坛法 发布时间:2010-09-17 浏览次数:353
“狄某不是已经答应代为支付运输费,而且运输费已经从承包费中扣除了呀”。金坛某轧石场负责人徐某看着摆放在办公桌上开庭传票,感觉很是意外。开庭当日,法院判决轧石场应当支付拖欠驾驶员吴某等人的运输费55000元。
“这个人太不讲信用了,还让我吃了场官司”,徐某越想越窝火,一气之下,他将狄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轧石场承包费用100000元。
事情还得从2008年说起,
“约好由他代为支付运费,没想到他不讲诚信,拒付运费,还导致驾驶员向法院起诉要求我给付运费”。庭审中,徐某不无气愤地说到。狄某则辩解:“结算时我已经给付了55000元运费,结算后我又替原告垫付了承包款、运费等87066元,扣除应当给付的45000元,我已多垫付42066元”。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原告结算后又代原告支付了相关费用,遂判决狄某给付轧石厂承包费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