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血保证金承担主体-原告抑或被告?
作者:王惠生 王云超 发布时间:2010-09-16 浏览次数:829
张某驾轿车道路行驶,因遇情况措施不力撞伤李某,李某因伤住院,交纳用血保证金380元。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原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交警调解无效,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包括用血保证金在内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5200元。庭审中,原告坚持用血保证金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坚持认为用血保证金应由原告自负。
用血保证金到底是由被告承担,还是由原告自担,目前实务审判中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用血保证金应由原告自担。首先用血保证金本来就属于押金的性质,并非原告的实际损失,在交纳该费用的1年内,若原告本人、配偶、子女义务献血后,原告可向血站申请退还,若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则日后原告若符合退还用血保证金的条件而予以退还,原告获得了双份的用血保证金费用,实际上加重了被告的经济负担,损害了被告的经济利益。其次用血保证金由原告自担,可督促其积极主动义务无偿献血,同时原告也获得了自由选择是否向血站申退该笔费用的主动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血保证金应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实际上已支付了用血保证金,而该费用的退还仍需多重条件的制约,是否能够退还仍是个未知数。江苏省献血条例规定,当患者需要用血时,若其本人、配偶、子女没有无偿献血证,且其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完成献血计划,须交纳一定数额的用血保证金费用,仅且仅当在交纳用血保证金1年内,患者本人、配偶、子女无偿献血,拥有了无偿献血证,患者此时才可凭本人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出院结账单、用血保证金收款凭证,去血站申请退还用血保证金。原告已经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有的甚至丧失了宝贵的生命,此时若仍确认该费用由原告自担,对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的原告既不公平,也缺乏人道关怀。
第三种意见认为,针对涉用血保证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原告诉求该费用由被告承担的,原则上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求,但须建立用血保证金申退权利转让制度和告知制度,将原告向血站申退用血保证金的权利转让给被告,并将该法院的处理结果告知血站,这样既考虑到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伤痛,也减轻被告的经济负担,同时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衡平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分配,切实保障受害者和施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原、被告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笔者认为三种意见中第三种意见更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