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法院分析普通发票犯罪案件增多的成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周宏 何亚平 发布时间:2010-09-16 浏览次数:1008
苏州吴中法院在审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今年此类案件激增。2008年、2009年各1件,2010年截至8月已高达27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和财经秩序,侵蚀国家税基,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予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
1.犯罪种类集中,涉案金额特别巨大。2010年吴中法院受理的27件普通发票犯罪案件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5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22件。从审结的21件来看,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2.犯罪分子地域关系密切,团伙犯罪突出。在吴中法院审结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中,16名被告人中有10人为同一县市人。犯罪活动逐渐由个体式经营发展到家族化、团伙化、职业化;由单一的出售假发票犯罪团伙发展到印制、代开、出售相结合的复合型犯罪团伙。
3.犯罪手段专业化、多样化。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电脑打印、加工,私刻印章等手段制造假发票;利用批发与零售方式,实现层级销售。犯罪分子一般依托相对固定的销售网络,采取了街面兜售、手机短信、互联网、广告等推销手段,形成“信息化推销和街面兜售相结合”的作案模式。
二、成因分析
1.市场非法需求巨大。一些从事建筑、制造、餐饮服务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追求高额利润,大量购买、使用虚假或非法代开的发票,制作虚假财务账证,虚列交易成本,应付各种财务审查,进行逃税避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员购买、使用假发票套取单位资金,或掩盖其违规消费行为,为贪污、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2.利润高,经济成本与违法犯罪成本低。制售假发票成本低廉,一本通常只需数元,而其销售的价格最高可达上百元, 收益回报高,时间短。同时,法律对于普通发票犯罪规定的立案标准较高,法定刑较轻,打击力度不够,违法犯罪风险成本低。
3.管理机制不完善,税务稽查力度不够。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专门规定了税收征管制度,但具体操作中仍存在发票管理体系衔接不畅、专门管理机构缺位、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纳税人不按规定用票等问题。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技术手段等因素制约,稽查取证、违法审查等工作存在许多困难,导致稽查成效不明显。
三、对策建议
1.加大源头打击力度与密度,保持发票犯罪打击高压态势。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假发票源头追查、控制买卖两头、犯罪线索的发现、协查、追逃、群防群举群控等机制,有效加强对发票违法犯罪重点人口和企业的防控,预防发票犯罪;加强资源整合,形成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等部门联动惩治机制,资源互通,信息互享,合力打击发票犯罪;注重铲除“买方市场”,打击涉票的其他犯罪活动。保持专项打击行动常态化、机制化。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发票犯罪的违法成本。完善《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设或强化对购买、运输、出售、使用假发票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手段,适当降低普通发票犯罪的定罪标准。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从重从严惩处,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增强刑罚震慑力。
3.优化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机制,增强税务稽查力度。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建立征、管、查相互分离的制约机制,形成税收征纳、综合治理、检查监督等多管齐下的格局。完善发票管理体系,细化发票管理办法,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查促管,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实现“以票控税”。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税务稽查,尤其重视对建筑、制造、餐饮服务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稽查,严厉惩治涉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强化税收法制及有关法律知识宣传与培训。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成为公民与企业的自觉行动;普及发票法律知识与发票防伪知识,提高群众对假发票的防范意识和技能;加强对打击发票类案件成果的宣传,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发票犯罪,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严厉打击发票犯罪的强大舆论声势;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发票知识培训,提高其道德素质和假发票的识别能力, 规范用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