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君 发布时间:2010-09-16 浏览次数:921
一、存在问题
(一)陪审员的选任机制不健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如何选任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再加上选任过程仓促、时间短、没有成型的经验、选任条件较高等原因,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具有干部多群众少、男性多女性少的特点,且人员过于集中在党政部门,专业和技术领域的人才少,在发挥特长上受到限制,在庭审中也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优势。
(二)陪审员的出庭率不高。陪审员来自不同的单位,一般都有自己的职业,有的陪审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差,或者自身工作的一些原因,在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给案件审理带来不便;另一方面,部分陪审员对参与陪审的意义认识不足,认为陪审员仅是合议庭组成人数不足,但又须符合法律程序规定需他们充数而设立的,因而参与审判的意识不强,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一般在初次开庭如果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尚能到庭,但第二次、三次开庭和合议案件、宣判时不再到庭参加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法院临时变更合议庭成员,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
(三)陪审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陪审员因其自身的性质,不可能像法官一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阅卷、调查,甚至开庭时才知道案由、当事人等一些基本情况,在庭审中往往只是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了审判活动,许多陪审员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对法官拥有依赖思想,甚至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一言不发,形同虚设,或者发表的意见基本没有参考价值,使陪审制度流于形式。由于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问题没有较为完整的经验,对案件的判断多是来自一般生活经验,而个人的生活经验与法律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诉讼中自然产生对法官一种依从的心理,对案件很难形成独立的法律见解,从而降低了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主动性,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较为普遍,并成为制约和削弱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宣传力度,突出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将群众自荐、单位推荐、人大考察、选任竞争四个方面结合起来,不一味追求高学历,而是全面考察陪审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品行作风、社会公德、在当地的影响力、参与陪审工作的积极性等方面,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一批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众、善于做调解工作、热心参加公益活动的人民陪审员,同时还应有部分的专业人才。选任这样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可以避免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发生,也有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还要兼顾陪审员个人工作与陪审工作间的冲突协调,对虽然有专业等方面优势但自身工作繁忙的人员,在选任时应慎重考虑,以免出现选定的陪审员无暇参审、形同虚设的情况。
(二)加强岗位培训和协调工作。法律知识不断更新,仅靠一次两次的岗前集中培训明显不够,必须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培训中主要注重技能、实用性内容的传授,培训方式以观摩庭审、点评案件为主,组织陪审员开座谈会,请有经验的优秀陪审员为其他陪审员进行庭审经验的交流,为陪审员订购法律报刊杂志、办案手册等,提高审判能力和业务水平。法官应协助陪审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高陪审员在庭审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答辩状送陪审员,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人民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的发挥陪审作用。
(三)明确陪审员参与庭审要求。一是做好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庭审和合议庭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包括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直至做出判决。二是做好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群众,与群众在心理上不存在距离感,在司法调解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三是做好帮教员。开庭就是一个将惩罚与教育结合的有效载体,力争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四是做好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从非职业司法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法官思维判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细、严、实与情、理、法相交融的独立陪审作用,同时,陪审员在具体参与个案审理中,可以监督审判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客观上形成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建立判后文书发送及释义制度,使参审陪审员及时知晓和理解判决结果,并对裁判文书制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四是建立陪审员奖惩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四)提高人民陪审员地位。对陪审员要加强管理,建立陪审员奖惩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要提高陪审员的地位,增加他们的社会荣誉感和使命感,从而更充分的发挥陪审员的参审、陪审作用,扩大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知度。具体做法:一是对陪审员的社会地位从法律上比照人大代表对待,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登报通告,晓喻社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二是人民法院同人大、政府协商制定监督管理陪审工作专项制度。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三是考核部门对每个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完成的陪审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将考核结果备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四是建立陪审员联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的联系与沟通,通过电话询问、上门征求意见、座谈等形式了解陪审员的生活、工作安排,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为人民陪审制落到实处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