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分析非法拘禁案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9-16 浏览次数:863
2008年-2009年,常州天宁法院刑庭分别审结了非法拘禁案件15件40人、22件37人。可见,此类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涉案人数略有下降。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威胁,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主要特点
1、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频发。此类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以我院目前审理的情况来看,以后者居多,特别是因赌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较为多见。
2、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为主。受自身条件的限制,非法拘禁犯罪单独完成有相当难度,基本上都是结伙作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08年及09年中各有共同犯罪有11件。
3、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轻微暴力较多。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不肯轻易偿还欠款,在以暴力威胁还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非法拘禁犯罪人或多或少使用一些暴力,轻则拳打脚踢,重则棍棒相加,有的甚至动用刀砍水烫。08年审结的案件中,共有2起非法拘禁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
二、原因分析
1、对司法救济不信任,急于求成。有些非法拘禁的犯罪人法制意识淡薄,盲从武力解决纠纷,根本不相信司法救济途径,他们认为打官司、强制执行太费时间、精力和财力,倒不如直接将债务人绑来逼债来得快、准、狠。
2、赌博现象长期存在,欠债不断。一些人为寻求精神刺激,或贪图物欲、找寻快速致富的捷径而不断参与赌博,且越赌越凶,赌博使其倾家荡产,还背负一身的债务。由于赌债本身就为非法所得,得不到法律保护,一些债主为索得赌债只得出此下策,即扣押人质强行索债。
3、“担保公司”贪图高利,盲目提供借款。一部分所谓的“担保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一方面变相吸收存款,一方面为获取高额利息盲目提供借款,当借款无法收回时便采取非法拘禁方式。
4、潜形“打手”为讨债充当帮凶。近年来社会上形成的这一类“打手”以无业人员和外来人员居多,他们平时没有固定职业,大多年轻无知,目无法纪,不少还有犯罪前科,由于其精神空虚,精力充沛,有相当的暴力倾向,受人雇用讨债时目的明确,手段卑劣,同时收取较高的费用。
三、对策建议
1、加大打击赌博力度。加强对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彻底端掉赌博窝点,严厉打击聚众赌博、网络赌博及违法途径的出国、出境赌博。
2、整治民间信贷行业。目前,一些所谓的“担保公司”、“中介公司”实际已成为变相的银行,一旦倒闭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整顿,同时应严格控制对该类公司的审批。
3、规范市场经济往来。加强宣传力度,帮助市场主体树立依法做生意、做合法生意的意识,同时引导其树立证据观念,在经济交往中“重书面,轻口头”,以便在经济纠纷中有据可依,促进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4、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努力简化司法程序,改善执法环境,提高审执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引导公民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合法的债务纠纷,使部分人不再走上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之路。
5、健全社会就业体系。整合社会力量,提供就业机会,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