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法院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贯彻“和谐司法、协调优先”的工作思路,探索出行政诉讼“五协调”审理方式,成效显著。该院2008年行政诉讼撤诉率为78%,2009年为93.1%2010年以来所结案件撤诉率达到100%,非诉执行和解率均达80%以上。行政诉讼案件连续三年实现了零发回改判、零申诉、零上访。

 

能动协调-诉前筛选、灵活疏导

 

该院将行政协调职能关口前移,行政庭与立案庭建立立案审查联动机制。立案庭在接到行政诉讼诉状后即与行政庭法官共同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涉诉争议进行初步筛选甄别。对不需立案即可化解的,立即展开协调;对法院无法解决的争议,积极做好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释明工作。75岁复员军人钱某诉民政局一案中,钱某获悉按现有政策每月可领取定量复员军人补助金,遂到民政部门主张权利。但钱某参军证件遗失,档案中也无相应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因此不能向其放补助金。收到钱某诉状后,行政庭法官立即展开调查,得知老人确于1950年参军。经多方努力,在档案馆的旧卷宗里找到钱某当年参军依据,经协调,民政部门遂按规定为钱某发放补助金,案件得以解决,钱某对法院工作非常满意。

 

平衡协调-切实维权、有效监督

 

坚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强化平衡协调,积极寻求双方当事人权益、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平衡。2009年该院受理一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中,第三人蒋某通过盗取原告徐某房产证、土地证并伪造身份信息等手段,在房管局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将徐某房屋转移登记至费某名下。徐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认被告房管局的转移登记行为违法。鉴于房屋已被费某善意取得,徐某遂要求房管局赔偿其经济损失。考虑到房管局在登记时工作有疏漏、徐某急需落实居住而蒋某又下落不明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向房管局提出司法建议。经协调,房管局协助落实了徐某的居住问题,徐某撤回起诉。后徐某与房管局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蒋某的法律责任。房管局在对司法建议的回函中,对法院协调化解矛盾予以感谢,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更加审慎。

 

纾解协调-解法释理、和解撤诉

 

该院把和谐诉讼作为行政审判的基本要求,将钝化、纾解矛盾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追求法理、情理、事理的统一。2009年底,一对老夫妇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状告区民政局,称被告在其女儿崔某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为崔某和丈夫王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要求法院对崔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并确认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无效。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办法官经细察案情,得知原告的主要目的是为崔某争取较多的原夫妻财产,遂以此为突破口,对双方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和利弊分析,经过不懈努力,原告与王某在财产分割上达成协议,并到民政局补办了相关手续,崔某父母撤回起诉,案件圆满解决。

 

联动协调-多方协同、基层协助

 

积极整合诉讼内外资源,依法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力量,构建矛盾纠纷协调化解网络。对审理中发现的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等大案要案登记造册,及时向上级法院和党委、人大汇报,并将案件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2008年底,李某等人要求法院撤销区国土局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一案,涉及 51 家农户、7 家集体租赁企业、11家私营企业和18家店面商铺,如果处理不慎,将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并对苏州市政府重点工程轻轨一号线的施工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对此,该院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并多次与当地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修整、落实具体拆迁补偿方案,最终该案以原告撤诉而全部化解。

 

延伸协调-促进法治、维护稳定

 

依法延伸行政协调工作,通过与重点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探讨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行政机关执法动向,对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在案件审理中密切关注社情民意,发现有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做好应对措施。原告胡某诉求区某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案中,2000年胡某根据当时的政策将户口由外市迁入,后胡某依据区委现有文件规定要求街道办为其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街道办事处以胡某系户口空挂为由拒绝办理,胡某为此曾多次上访。经审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以及与原告情况类似的居民在辖区内多达数千人,处理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和连环诉讼。为此,法院与区信访局、社保局等职能部门多次碰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妥善解决了胡某的医保问题,胡某撤回起诉。法院的延伸协调工作既促进了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又化解了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社会矛盾。